大慶市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和扶持辦法
2015-06-29 點擊次數:10053
慶人社發〔2015〕29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實施擴大就業的發展戰略,充分發揮創業帶動就業的積極作用,實現就業的倍增效應,規范、引導和扶持創業孵化基地建設,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創業孵化基地是指經確認能夠為創業者提供生產經營所需的場地,提供創業指導、融資服務、管理咨詢、創業培訓、事務代理、法律援助等創業服務的實體。
第三條 本辦法中創業者是指我市失業人員、就業困難人員、大學生、復員退伍軍人、殘疾人、農村轉移勞動力。
第二章 組建方式、條件及功能
第四條 創業孵化基地的組建方式。堅持政府扶持、市場運作的原則,充分挖掘社會資源,有效利用創業園、經濟開發區、產業園、工業集中區、較大規模舊廠房、樓宇等改造辟建適合創業者聚集創業的場所,通過引導民間資本投資,社會資本入股等多種形式投資新建立的孵化基地。
第五條 創業孵化基地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申請建設孵化基地的單位應具有獨立的企業或事業法人資格,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健全的財務制度,并有為入孵企業和個體工商戶定向服務的管理機構和中介服務機構,有與基地相匹配的服務管理人員。
(二)創業孵化基地分為生產加工型、樓宇型、門面型、市場型和其他類型。
1、生產加工型孵化基地標準為:根據實際,新建、利用較大規模舊廠房改造辟建或在各類園區中建設的,以培育小微企業為主、具有滾動孵化功能的場所。面積5000平方米以上,入駐企業15家以上,帶動就業300人以上。
2、樓宇型孵化基地標準為:要求是多層寫字樓,總面積不少于1000平方米,有獨立辦公室,可一次性入駐個體工商戶或企業不少于20戶,各創業實體有獨立的營業執照,主要用于文化傳媒、商貿服務、電子商務等創業項目,帶動就業100人以上。
3、門面型孵化基地標準為:要求地理位置相對適宜,至少由30個獨立門面集中組成,各創業實體有獨立的營業執照,主要用于商品零售、社區服務等創業項目,帶動就業120人以上。
4、市場型孵化基地標準為:要求基地面積不少于3000平方米,地理位置適宜,市場經營項目相對專業化,各店面獨立,有專門的市場管理小組和管理制度,各創業實體有獨立的營業執照,主要用于批發零售、現代物流、小型加工等創業項目,可一次性入駐個體工商戶或企業60家,帶動就業300人以上。
5、其他類型的孵化基地標準為:具有一定基地面積,為留學生、高校畢業生創業的孵化器,帶動農民致富的特色農業,農村專業合作社,復轉軍人、殘疾人創業的場所,具有一定入駐數量的個體工商戶或企業,帶動就業在50人以上。
(三)創業孵化基地要有相應的道路、供電、供水、消防、通訊、網絡基礎配套設施,孵化成功率(穩定生產經營6個月以上)達70%以上。
第六條 創業孵化基地應具有下列功能:
(一)提供生產經營場地和基本辦公條件;
(二)協助孵化企業辦理開業手續;
(三)提供法律咨詢、業務評估、市場策劃等服務;
(四)積極幫助創業實體爭取資金和融資支持,對接創業項目;
(五)組織開展創業培訓、企業宣傳。
第三章 認定程序
第七條 市級創業孵化基地的認定,由各縣(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有關部門按照申報條件對申請單位進行初審,提出推薦意見,報請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聯合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等部門組織進行評審。對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認定后,頒發《大慶市創業孵化基地》牌匾。
第八條 創業孵化基地申報認定程序。符合條件的創業孵化基地需向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提出申請,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創業孵化基地可行性報告(基地建設基本情況、創業服務情況、入孵企業情況、經濟和社會效益等);
(二)《創業孵化基地認定申請表》;
(三)相關證明文件:申報企業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稅務登記證、組織機構代碼證、房屋所有權證、法定代表人身份證等原件及復印件;入孵企業花名冊、營業執照和法定代表人的《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入孵企業與孵化基地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等相關證明。
(四)材料齊全后,評審工作將在30日內完成。
第四章 扶持政策及管理
第九條 創業孵化企業享受的扶持政策:
在創業孵化基地內正常經營12個月以上,且年度考核被評為優秀的部分孵化企業,政府對辦公用房、用水、用能、網絡等軟硬件設施給予適當優惠。
第十條 對孵化基地實施動態管理,存在下列情況之一的,將終止其孵化基地資格。
(一)孵化基地違法違規經營,或允許孵化對象違法違規經營的;
(二)孵化基地被孵化對象投訴查實三次以上,查實后沒有及時整改的;
(三)不能為孵化對象提供入孵時承諾的各項服務的;
(四)孵化成功率低于70%的。
第十一條 本辦法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大慶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辦公室
2015年6月29日印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