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人才補貼政策 生活補貼 主要內容為: ② 住房補貼 主要內容為: ③ 安家費生活補助 主要內容為: 1.在哈企業及市縣鄉三級事業單位全職新引進的統招博士畢業生,每人每月發放生活補助3000元,連續發放3年;同時每人發放安家費10萬元。
1.統招博士畢業生,每月生活補助3000元,連續發放3年;每人安家費10萬元。
2.畢業5年內統招碩士畢業生,每月生活補助2000元,連續發放3年;每人安家費3萬元。
3.畢業5年內統招本科畢業生和技工院校預備技師班、高級工班畢業生,每月生活補助1500元,連續發放3年。
注:補貼領取人員須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少于3年勞動(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單位繳納社會保險。
經認定的區,重點產業人才及其配偶在區內購房的:
A類人才,給予購房金額20%的購房補貼,最高20萬元;
B類人才,給予購房金額10%的購房補貼,最高10萬元;
C類人才,給予購房金額5%的購房補貼,最高5萬元。
除購房補貼外,還有人才租房補貼:
新區自貿試驗區內高新技術企業簽訂一年以上勞動合同并繳納一年以上社會保險,本人及其配偶在本市無自有房產、在區內租住商品房的,碩士研究生以上學歷或具有副高級以上專業技術職稱的人才,給予每人每年6000元租房補貼,連續補貼三年。
2.在哈企業全職新引進畢業5年內統招碩士畢業生,每人每月發放生活補助2000元,連續發放3年;同時每人發放安家費3萬元。
3.在哈企業全職新引進畢業5年內統招本科畢業生和技工院校預備技師班、高級工班畢業生,每人每月發放生活補助1500元,連續發放3年。
4.經住院醫師規范化培訓合格的本科學歷臨床醫師,享受與醫學類碩士畢業生同等待遇。通過教育部認證的港澳臺地區或海外留學人員享受與國內高校畢業生同等待遇。
二 申報條件 符合條件的申請人須與用人單位簽訂不少于3年勞動(聘用)合同,并在聘用單位繳納社會保險。
三 申報材料 申報時須提供用人單位書面申請、《哈爾濱市引進高校畢業生申領安家費生活補助申請表》(附件)。企業營業執照(事業單位法人證書)、申請人畢業證、勞動合同備案冊(或勞動合同)、社會保險等信息通過相關數據平臺進行比對。勞務派遣類申請人需提供派遣單位與在哈被派遣單位的合作協議、申請人在被派遣單位的員工名冊(派遣單位與被派遣單位雙方加蓋公章)、派遣單位支付給申請人的銀行工資流水等相關材料。
四 申報程序 ① 用人單位
(1)對本單位申請人申請資格進行初審。
(2)初審合格后,登陸哈爾濱人社綜合服務平臺(http://www.hrbrsj.org.cn)注冊并錄入申報信息。或到區、縣(市)人社經辦機構窗口提交電子版材料。
② 經辦機構
(1)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及各區、縣(市)經辦機構受理申請單位提交的材料。對申請單位的注冊信息、申請人的學歷、勞動關系、社會保險等信息通過相關數據平臺進行逐一核實比對,符合條件的將上述相關材料存檔備查。
(2)各區、縣(市)經辦機構對申請材料確認通過后,于當月底整理形成資金申請匯總表,報同級財政申請撥付資金,由經辦機構將資金直接發放給申請人。資金發放完成后次月初,將審核合格已發放人員名單報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備案。
五 經辦機構地址、咨詢電話 1.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地址:香坊區和興路38號1號樓5樓,聯系電話:0451-84656008。 六 業務經辦職責 (一)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負責受理市直屬事業單位引進人才的資金申請;對區、縣(市)經辦機構進行業務指導、系統培訓;負責年度預算資金申請;負責對區、縣(市)資金使用進行監督、檢查;統籌做好政策宣傳和解讀。 七 相關規定 (一)“在哈企業”是指哈爾濱行政區域內注冊的各類型企業。“市縣鄉三級事業單位”是指市、區縣(市)、鄉(鎮)所屬事業單位(不含參公類)。 八 有關要求 (一)統一思想,提高認識。各級人社部門要充分理解和認識《人才新政30條》的重要意義,選派政策能力強、業務素質好的工作人員經辦此項業務,配齊、配全相關設備。進一步增強工作的積極性和主動性,以促進高校畢業生留哈安心安業為目標,發揮人才對驅動發展的核心作用,為建設“六個龍江”、打造“七大都市”提供堅實人才支撐。 九 附則 (一)本細則自發布之日起實施,與我市現有其他人才補貼政策存在重復、交叉的,按照就高、不重復原則享受。
2.道里區人才就業服務保障中心地址:道里區新陽路182號3樓,聯系電話:0451-84526454。
3.道外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址:道外區清真寺街60號,聯系電話:0451-88375732。
4.南崗區人才交流和檔案中心地址:南崗區宣化街451-4號前樓209,聯系電話:0451-82319699、0451-82727520。
5.香坊區人才服務中心地址:香坊區聯草街9號,聯系電話:0451-51895796。
6.平房區人才交流中心地址:平房區新疆大街西路2-1號3樓,聯系電話:0451-86509377。
7.松北區民政和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地址:松北區松北一路53號,聯系電話:0451-87192785。
8.呼蘭區人才交流中心地址:呼蘭區公園路20號,聯系電話:0451-57330195。
9.阿城區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地址:阿城區金龍路7號,聯系電話:0451-53745950。
10.雙城區人才服務中心地址:雙城區東直路128號,聯系電話:0451-53113906。
11.依蘭縣人才開發交流中心地址:依蘭縣三姓路16號(依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302室),聯系電話:0451-57223039。
12.方正縣人才服務中心地址:方正縣湖北新區濱水大道就業和社會保障服務大樓6011室,聯系電話:0451-57116397。
13.賓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址:賓縣迎賓路1號,聯系電話:0451-57913779。
14.巴彥縣人才服務中心地址:巴彥縣甲洲北路50號,聯系電話:0451-56910577。
15.木蘭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址:木蘭縣通江路86號,聯系電話:0451-57081987。
16.通河縣人才交流服務中心地址:通河縣大通河大街8號,聯系電話:0451-57420409。
17.延壽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址:延壽縣西同慶街189號,聯系電話:0451-53018270。
18.尚志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地址:尚志市尚志大街17號(尚志鎮政府東側),聯系電話:0451-53343535。
19.五常市人才就業服務中心地址:五常市亞臣路667號,聯系電話:0451-53523001。
(二)各區、縣(市)經辦機構負責受理本轄區企事業單位引進人才的資金申請,確保申報材料真實有效;按發放時間向同級財政部門申請資金,并按時撥付給申請人;每年12月31日前上報下一年度資金預算;做好區域內企事業單位政策宣傳和解讀,擴大政策知曉率,切實做到應知盡知,應享盡享。
(三)市財政部門負責政策資金保障。預算年度開始后,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門向市財政部門申請資金,市財政部門依據市人社部門審核結果履行相關資金審批程序后將資金下達至市人力資源服務中心和各區、縣(市)財政部門。市級補助資金下一年度據實清算。
(四)各區、縣(市)財政部門負責按同級經辦機構資金申請撥付資金,專款專用。市級資金尚未下達以及年度預算資金不足時,由同級財政部門先行墊付解決。
(二)“全職新引進”是指《人才新政30條》(哈發〔2023〕3號)施行后,在我市首次簽訂勞動(聘用)合同、首次繳納社會保險的人員(不含就業見習人員)。市、區縣(市)、鄉(鎮)所屬事業單位以外引進到我市事業單位的統招博士。
(三)“統招”畢業生,是指通過國家統一招生選拔考試、依照《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計劃》內統一招錄并取得畢業證的畢業生。
(四)“畢業5年內”是指申請人取得統招畢業證時間至申報時間5年內。
(五)生活補助按月發放,安家費按月平均計算額度與生活補助同步發放,發放開始時間自經辦機構核準通過之日起計算。
(六)生活補助、安家費每次發放前,各經辦機構要通過相關數據平臺核實比對申請單位存續情況、申請人勞動(聘用)合同、社會保險繳費等相關信息,合格后予以發放。
(七)已享受政策的申請人,在勞動合同3年期滿前解除或社會保險轉出的,生活補助、安家費發放至當月。解除勞動關系3個月內,可由下一單位再次申請,符合條件的,減除與上一單位解除關系至下一單位建立勞動關系時間,可繼續享受剩余時間的生活補助、安家費待遇,累計享受補助時間不超過3年。申請人考入行政或參公事業單位的,從入職之日起停發生活補助和安家費。
(八)政策實施后,申請人參加養老保險與畢業時間不一致的,以取得畢業證時間為準;申請人參保時間與簽訂勞動合同時間不一致的,以參加養老保險時間為準。
(九)申請人為法定代表人,所創辦企業在政策發布之日后注冊的,需提供企業營業執照和參保證明。
(十)政策實施后,在我市工作未享受過相關人才政策的申請人,取得統招更高層級學歷,與企事業單位簽訂不少于3年勞動(聘用)合同、繳納社會保險的,需提供更高層級畢業證。
(二)嚴格人才發展資金管理。各經辦機構應單獨立賬,嚴格資金使用管理,不斷提高資金使用效益。各用人單位和經辦機構要按照本細則要求嚴格把關,用人單位對申請人的申報資格真實性負責,出現虛報冒領、弄虛作假等問題的要嚴肅追責問責。
(三)加大宣傳力度,營造各類人才來哈創新創業的良好環境。各級人社部門和企事業單位要大力宣傳我市《人才新政30條》優惠政策,在全社會形成關心重視人才工作、集聚人才的良好氛圍。
(二)《關于哈爾濱市重點企業引進優秀人才申報扶持資金的通知》(哈人社發〔2016〕188號)、《關于印發申領來哈就業創業落戶人員安家費、購房補貼、生活補貼實施細則的通知》(哈人社規〔2020〕6號)政策申報截止時間為2023年3月31日。
(三)《關于2018年高校畢業生申報安家費生活補貼有關事宜的通知》(哈人社規〔2018〕2號)申報截止時間為2023年4月30日。
(四)已享受政策的申請人員按原資金渠道和政策規定發放至待遇期結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