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中國勞動保障報(ID:laodongzhimei)
越來越多的勞動者開始接受 以協商一致的方式 來解除勞動合同
協商解除的最終落腳點
是簽訂協商解除協議
勞動關系雙方
在簽訂協議時要注意以下幾點
↓↓↓
注意:在簽訂協議前,用人單位應當就勞動合同解除當中所涉及的權利及義務與勞動者充分溝通,避免引發后續糾紛。
在協議內容上要確保合法性,防止因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而被司法部門認定為無效。同時,內容要公平,要兼顧當事人雙方的利益。
一份完善的解除合同協議,一般應具備以下條款:
1.發出協商動議主體條款 協議中明確解除勞動合同是用人單位提出還是員工提出至關重要,它涉及到企業是否須支付經濟補償以及員工能否申領失業保險待遇的問題。 2.當事人知法條款 從爭議防范角度考慮,在制定具體協議時最好明確“當事人知悉法律有關規定”。 3.權利放棄條款 協商解除時,當事人從快速化解矛盾出發,可能對自己的部分權利做了讓步。為確保協議的有效性,協議應當明確“雙方當事人各自放棄了本協議之外的其他權利”。 4.預見性條款 在協議簽訂前,當事人應當對將來可能發生的一切情況進行充分預見,因為日后無論任何情況發生,都不得影響合同的有效性。例如,工傷職工在訂立協商解除協議時,應當想到協商解除后會出現舊傷復發,從而增加自己的醫療成本,因此在協商時就應考慮這一點。 5.違約責任條款 《勞動合同法》對勞動合同中約定違約金進行了嚴格限制。但筆者認為,在協商解除勞動合同簽訂協議時約定違約金不受此限制。如果任何一方違反協商解除協議約定,應當向對方支付違約金。 6.意思自治條款 約定該條款的目的在于強調雙方是出于自愿簽訂的協議,無任何強迫、欺詐、乘人之危的情形。 7.無其他糾紛條款 該條款內容是一方承諾與另一方沒有其他糾紛,同時也承諾放棄就協議之外的事項主張實體和程序性權利。
這下,你明白了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