綏芬河市大學生創業見習基地管理辦法
2016-05-02 點擊次數:11371
綏政辦發〔2016〕1號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貫徹落實《黑龍江省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大學生創新創業的若干意見》(黑政發[2015]16號)、《中共綏芬河市委綏芬河市人民政府關于推進人才強市的若干意見》(綏發[2015]3號)和《綏芬河市人民政府關于促進大學生創新創業的實施意見》(綏政辦發[2015]42號)精神,建立綏芬河市大學生創業見習基地。為切實完善我市大學生創業見習管理措施,提高管理水平,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的大學生創業見習基地,是指面向社會征集,經過人社、財政、科技、教育、團市委和工信委等部門審核,符合條件并統一授牌,為創業大學生提供實習、實訓、創業和就業的綜合服務平臺。
本辦法所稱大學生是指各類高校在校生、畢業五年內的各類高校畢業生、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
第三條 大學生創業見習基地建設堅持以人為本,以提升能力為核心,以鼓勵創業為重點,擇優認定、分步實施、動態管理。
第四條 大學生創業見習基地的主要任務是開展創業教育和培訓,接納大學生實習實訓,促進大學生創業就業,整合各方優勢資源,為提高大學生創業能力提供支撐和服務。
第二章 組織管理及其職責
第五條 人社、財政、科技、教育、團市委和工信委等部門是大學生創業見習基地的組織管理部門,主要職責是:
(一)統籌規劃基地建設,研究制定相關政策;
(二)組織基地的申報和評審,發布認定名單;
(三)宏觀指導基地的運行發展,實施動態管理;
(四)協調解決基地建設和發展過程中的重大事項。
第三章 大學生創業見習基地的設立與調整
第六條 申請成為大學生創業見習基地的單位應滿足以下基本條件:
(一)具有較強的社會責任感,內部制度健全,管理規范,能夠按照有關規定對創業大學生進行正規有效的管理。優先吸納規模較大、發展前景較好的企事業單位作為大學生創業見習基地;
(二)設有專門的管理部門或專人負責基地的建設和管理;
(三)為大學生提供多種創業、就業及職業技能實訓;
(四)為大學生創業企業提供辦公場所,提供專業服務與咨詢,配備相應的公共設施或設備;
(五)建立公共信息服務平臺,發布相關政策、實習就業崗位、創業實訓等信息。
第七條 大學生創業見習基地的審核設立。
(一)由擬設大學生創業見習基地用人單位向市人社部門提出申請,填寫《綏芬河市大學生創業見習基地申報表》(附件1),并提交申請報告、營業執照及組織代碼證原件和復印件,以及其他相關材料。
(二)人社部門初審后,會同財政、科技、教育、團市委和工信委等部門會審后,進行實地考察,確定綏芬河市大學生創業見習基地,并通過媒體進行公示。
第八條 申請設立見習基地應提交下列材料:
(一)《綏芬河市大學生創業見習基地申報表》(附件1);
(二)單位營業執照(或事業單位法人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1份;
(三)申請報告(含單位簡介、單位創業見習指導師資隊伍情況等);
(四)本單位大學生創業見習管理方案。
第九條 大學生創業企業應具備以下條件:
(一)企業注冊地及工作場所應在依托單位內;
(二)企業創辦人為各類高校在校生、畢業五年內的各類高校畢業生、出國(境)留學回國人員;
(三)大學生擔任所創辦企業的法人代表,創辦企業應具有健全的財務規章制度。
第十條 大學生創業見習基地實行動態管理。人社、財政、科技、教育、團市委和工信委等部門對基地進行定期評估,對建設成效顯著的基地進行表揚,對達不到條件的基地責令限期整改,對整改后仍不能達到條件的將撤銷“大學生創業見習基地”稱號。
第四章 基地申請補貼經費管理
第十一條 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創業見習基地,可以根據入駐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創業企業數量、規模,申請符合市場價格的場所租賃費、水電費、物業費、采暖費、創業帶動就業獎勵等項補貼。補貼標準按照《省財政廳、省人社廳、省科技廳、省教育廳關于印發〈黑龍江省大學生創業種子資金使用工作流程〉的通知》(黑財社[2015]96號)執行。
第十二條 大學生創業見習基地應根據大學生入駐企業數量、規模及帶動就業人數等情況,及時向人社部門申請相關補貼。申請補貼時應提供以下材料:
(一)《綏芬河市大學生創業見習基地補貼審核表》(附件2);
(二)入駐符合條件的大學生創業企業數量、規模及帶動就業人數證明;
(三)場所租賃費、水電費、物業費等費用支付憑證;
(四)落實大學生創業企業入駐減免繳費政策的人數、金額等證明材料,如大學生學歷證書、身份證、營業執照和與大學生創辦企業簽訂的房屋租賃合同等材料。
第五章 附 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