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普通高等學校學生管理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部令第41號)等文件規定:(1)學生參加創新創業、社會實踐等活動以及發表論文、獲得專利授權等與專業學習、學業要求相關的經歷、成果,可以折算為學分,計入學業成績。具體辦法由學校規定。學校應當鼓勵、支持和指導學生參加社會實踐、創新創業活動,可以建立創新創業檔案、設置創新創業學分。(2)學校可以根據情況建立并實行靈活的學習制度。允許在校大學生休學創業,大學生在校期間自主創業可向學校申請休學,保留學籍2年。(3)休學創業的學生,因自身情況需要轉專業的,學校應當優先考慮。(...